一、”等效互认”原则的监管逻辑与定位
监管背景与立法意图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构建稳定币监管制度时,面临一个关键挑战:如何有效规制向香港市场提供服务的境外稳定币发行人。纯粹属地管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而过度扩张域外管辖则可能引发冲突并抑制市场活力。在此背景下,”等效互认”原则应运而生。
这一原则的立法意图体现在三个方面:
- 维护金融稳定:防止未受监管的境外稳定币对香港货币与金融稳定构成风险。
- 避免监管套利:确保境内外发行人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面前接受相同程度的监管。
- 促进市场发展:在保障监管效能的前提下,降低合规成本,丰富市场产品与服务。
在法律框架中的定位
根据金管局发布的咨询文件,”等效互认”并非独立的豁免条款,而是预期将镶嵌于牌照制度中的灵活性机制。任何有意在香港从事发行参考港元价值的稳定币或向香港公众推广稳定币的实体,都可能需要获得许可证,而金管局有权根据境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情况,对特定发行人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二、”等效互认”的适用条件与核心要素
司法管辖区监管等效性评估
境外发行人若想依据”等效互认”原则获得在香港运营的资格,其注册地或主要监管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制度必须被金管局认定为与香港制度”等效”。评估要素包括:
- 监管范围的全面性:是否覆盖储备资产、投资者保护、反洗钱等核心领域。
- 监管要求的严格程度:是否同样规定高质量流动资产支撑、严格赎回机制等。
- 持续监管的有效性:是否具备完善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能力。
- 执行机制的可靠性:是否拥有充分的纠正和处罚权力。
储备资产管理的等效认可
储备资产管理是”等效互认”的核心考量因素。香港金管局提出的监管方案要求,持牌发行人必须构建并维护一个稳健的储备稳定机制,确保用于支持稳定币的储备资产由高质量、高流动性的资产组成,总价值始终至少等于流通中稳定币的面值,且这些资产必须妥善隔离和保护。境外发行人若寻求认可,必须证明其储备管理安排已达到香港标准的严格程度。
跨境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
“等效互认”并非单向的认可,而是建立在双向监管合作基础上。境外发行人需要承诺:
- 允许金管局获取其审计报告与储备资产信息。
- 配合金管局的跨境检查与问询。
- 及时向金管局报告重大风险事件与违规情况。
三、境外发行人的合规路径与操作机制
等效性认定申请流程
境外发行人寻求等效认可预计将经过严格程序,包括向金管局提交详细资料,证明其已受到具备同等监管效力的司法管辖区监管,并接受金管局的评估审核。
与反洗钱规定的衔接
根据金管局《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金融机构在分销或交易稳定币时需进行尽职调查。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涉及境外发行人的场景,确保了即使通过“等效互认”引入的稳定币,也需符合香港严格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要求。
四、”等效互认”原则的实施挑战与前景
与国际监管标准的衔接
香港金管局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准制定,并正牵头检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相关框架的全球落实情况。这种国际参与为”等效互认”提供了客观标准,也使香港的认可决定更易获得国际尊重。未来,随着更多司法管辖区建立稳定币监管制度,”等效互认”将成为香港与国际市场衔接的桥梁。
与主要司法管辖区的互认前景
目前,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正在建立各自的稳定币监管框架:
- 美国:国会正在讨论多项稳定币监管法案。
-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案(MiCA)中的稳定币规则已确立。
- 新加坡:已建立单货币稳定币监管框架。
香港与这些主要司法管辖区的互认将取决于监管框架的相似性与合作意愿。初期,金管局可能采取极为审慎的态度,仅对少数监管体系成熟的司法管辖区开放等效认可。
风险监管的平衡之道
“等效互认”本质上是在风险可控与市场开放间寻求平衡。金管局已明确表示,发牌的首要考虑在于”稳”,即申请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做好风险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规定。对于境外发行人的认可,金管局将同样坚持这一原则,确保等效认可不会成为监管洼地。
结语
香港稳定币监管构想中的”等效互认”原则,代表了一种开放但不失严谨的监管哲学。它既不全面接受所有境外发行人,也不一概排斥,而是希望通过系统化的评估与认可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促进跨境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