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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稳定币的储备资产利息收益归属发行方是否合理?

一、法律框架:储备资产利息收益归属的规范依据

(一)香港《稳定币条例》的核心条款

根据条例第28条及《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发行人需满足以下关键要求:

  1. 储备资产隔离与全额覆盖:储备资产须独立托管于持牌银行或认可机构,市值始终不低于流通中稳定币面值。
  2. 收益归属发行方:条例明确规定,储备资产产生的利息或资本增值收益归属发行人,但禁止用于股东分红或关联方交易。
  3. 反洗钱与信息披露:发行人需建立KYC/AML系统,每日准备储备资产报表并每周披露,聘请独立审计师按金管局要求提交报告。

(二)与美国《GENIUS法案》的对比

美国2025年通过的《GENIUS法案》要求稳定币储备100%投资于国债或现金,并禁止储备资产再抵押。相比之下,香港条例未限制储备资产的投资范围(仅要求高流动性、低风险),但通过“超额抵押”原则强化风险防控。例如,持牌人需保持实缴股本不低于2500万港元,或经金融管理专员批准的同等财政资源。

二、市场实践:利息收益归属的商业逻辑与风险

(一)利息收入的核心地位

主流稳定币发行方(如USDC、USDT)的盈利模式高度依赖储备资产利息。以Circle为例,2024年其总营收16.76亿美元中,99%来自USDC储备产生的利息收入(平均收益率约5%)。Tether在2024年利率上升期通过1500亿美元储备实现净利润137亿美元,其中54%来自美债利息。

数据支撑

  • USDC 2024年平均储备规模371亿美元,利息收入16.61亿美元。
  • Tether 2024年储备投资比特币和黄金的浮盈达50亿美元,但利息收入仍占核心地位。

(二)利息归属发行方的合理性

  1. 风险补偿机制:发行方承担储备资产管理、合规运营及挤兑风险,利息收益可视为风险溢价。例如,Tether需应对储备资产市场波动、监管审查及法律诉讼等成本。
  2. 规模经济效应:稳定币发行具有固定成本高、边际成本低的特点。管理100亿美元储备与10亿美元储备的人力投入差异不大,但利息收入相差十倍。
  3. 国际惯例支持:美国《GENIUS法案》虽未明确利息归属,但实践中发行方(如Circle、Paxos)均通过储备利息实现盈利。新加坡、日本等地的监管框架亦允许发行方保留利息收益。

(三)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

  1. 利益冲突风险:若发行方将利息收益用于高风险投资(如Tether持有比特币),可能侵蚀储备资产安全性。香港条例通过“托管人最低标准”和“禁止支付利息”条款限制此类行为。
  2. 市场垄断风险:头部发行方可能通过利息收益形成垄断地位。条例通过“双层牌照制”提高准入门槛,同时要求发行方定期披露储备资产配置,增强市场透明度。

三、国际监管经验:平衡创新与风险的路径选择

(一)欧盟MiCA法案的差异化监管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要求稳定币储备100%投资于低风险资产,但允许发行方保留利息收益。其监管逻辑在于:

  • 投资者保护: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审计要求,确保利息收益来源透明。
  • 市场发展支持:允许发行方通过利息收益覆盖运营成本,促进稳定币创新。

(二)新加坡的“免税优势”

新加坡对稳定币发行方实施免税政策,吸引Circle、Ripple等机构落户。其监管框架强调:

  • 储备资产质量:要求储备资产投资于AAA级政府债券或现金。
  • 利益分配限制:禁止发行方将利息收益用于股东分红,但允许用于再投资或运营支出。

(三)对香港的启示

香港条例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条款实现平衡:

  1. 储备资产灵活性:允许发行方投资于短期国债、银行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但需每日披露市值。
  2. 利益分配透明化:要求发行方公开利息收益使用方向,接受独立审计。
  3. 风险防控强化:通过“超额抵押”和“实缴股本”要求,降低发行方道德风险。

四、政策建议:完善储备资产利息收益分配机制

(一)动态调整储备资产投资范围

建议金管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定期评估储备资产投资范围。例如,在利率下行期允许发行方投资于短期企业债或资产支持证券(ABS),但需设定单一资产占比上限(如不超过储备总额的20%)。

(二)建立利息收益再投资规则

参考新加坡模式,允许发行方将部分利息收益用于技术升级或合规体系建设,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再投资比例不超过年度利息收益的30%;
  • 投资方向需经金管局事前批准;
  • 定期披露再投资项目风险收益情况。

(三)强化利益冲突监管

  1. 关联交易限制:禁止发行方将储备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
  2. 高管薪酬约束:要求发行方高管薪酬与储备资产安全性挂钩,避免过度追求短期利润。
  3. 应急储备机制:要求发行方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息收益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极端市场情况。

结论

香港《稳定币条例》将储备资产利息收益归属发行方的规定,既符合国际监管惯例,也契合稳定币业务的商业逻辑。通过“全额储备”“信息披露”“反洗钱”等条款,条例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为发行方提供了可持续的盈利模式。未来,香港需持续优化监管框架,动态调整储备资产投资规则,强化利益冲突监管,以巩固其作为全球稳定币监管标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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